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蘭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伍隆股份有限公司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9年5月31日│989,931元│MB0000000││││元隆│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