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394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