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 陳家宏 ( 陳有諒 之繼承人)被告 陳老世 之繼承人
陳六 之繼承人 陳萬枝 或陳萬枝之繼承人 陳萬連 或陳萬連之繼承人 陳明雄 或陳明雄之繼承人 陳阿榮 或陳阿榮之繼承人 陳振興 或陳振興之繼承人 陳良 或陳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台幣10萬4400元暨其他應行補正事項(應補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被告等戶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以113年補字第39裁定原告應於15日內補繳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及為補正事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