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被 告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至6月間,向原告
租用鐵板、挖土機等工程建材及施工機具,並委請原告運送
及施工(下稱系爭工程),而原告均已依約交付前開建材、
機具至被告指定之地點,並施工完畢。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共計壹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未
稅,元以下捨去)未清償,屢經催討無效,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並求為判決如
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被告係委託訴外人乙○○代為向原告定
作,然訴外人乙○○於93年12月提出之請款明細僅列有如附
表編號一、編號二、及編號三中6、7項,且編號三中之6、7
項單價為柒佰伍拾元,總計工程款僅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元
(未稅),至於其餘部分因非被告所定作,故被告無法給付
等語,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參、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簽單五紙及如附表內容所示之
請款單三紙為證,然為被告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工程計價表
一紙為憑。是本件有所爭執者即在於⑴如附表編號三第1至5
項所示工程是否為被告所定作;⑵如附表編號三第6、7項工
程單價究為柒佰伍拾元,抑或係捌佰壹拾貳元伍角。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否認如附
表編號三第1至5項所示工程係被告所定作,揆之前揭法條規
定,原告即應就此舉證以實其說,雖原告提出簽單五紙為證
,然除其中日期為93年6月5日、93年6月6日二紙簽單簽有「
林」字(此部分即為附表編號三第5、6項所示工程,為被告
所坦承)外,其餘93年4月1日、93年4月2日、93年5月6日三
紙簽單檢收簽章欄則或簽「 吳代 」、或簽「 吳朝陽 」,均無
法證明係由被告或證人乙○○簽收;雖原告嗣後聲請通知證
人乙○○到庭作證,且證人到庭後亦證稱:如附表編號三第
5項所示之工程亦係其代為定作等語,然證人乙○○隨後已
改稱如附表編號三第5項所示之工程非其代為定作等語,經
本院核對被告於先前庭期所提出之原告所不爭執之由證人乙
○○於93年12月10日所製作之工程計價單後,發現該工程計
價單確實未記載有如附表編號三第5項所示之工程,核與證
人乙○○嗣後之證詞相符,故本院認證人乙○○修正後之證
詞,係可採信,此外原告即未再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既
無法證明如附表編號三第1至5項所示之工程係被告定作,自
難就該部分工程,要求被告負定作人責任自明。
三、至於如附表編號三第6、7項所示之工程單價究為柒佰伍拾元
或捌佰壹拾貳元伍角部分:此部分雖據原告提出請款單為據
,然該請款單係原告單方所製作,並不足執為有利於原告之
認定,參以證人乙○○亦證稱單價為柒佰伍拾元,此外原告
即未再舉證說明,從而原告就單價超過柒佰伍拾元部分,應
無請求權可言。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除如附表編號三
第1至5項所示工程非被告所定作外,原告既已依約完成如附
表編號一、二、三之第6、7項所示工程,從而,原告依據承
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報酬,即屬有據。而此
部分報酬,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部分,兩造就金額均
無爭執,另如附表編號三第6、7項單價亦經本院認定如前,
據此計算之結果,被告尚應給付之工程款應為壹拾萬肆仟陸
佰壹拾元(計算方式:47360+40000+【750*23】=104610)
,綜上,原告對被告所得請求之報酬在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就原
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受敗訴判決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附 表
┌──┬───────┬──┬──────────────┬───┬────┬────┬────┐
│編號│請款單日期│項目│品名、規格│數量│單 價│計 價│合 計│
││││││(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
├──┼───────┼──┼──────────────┼───┼────┼────┼────┤
│ 一│民國93年5月7日│1│04/03挖土機PC-200│0.5天│8000元│4000元│47360元│
││├──┼──────────────┼───┼────┼────┤│
│ │ │2│04/03運費PC-200│2.0趟│2000元│4000元│ │
││├──┼──────────────┼───┼────┼────┤│
│ │ │3│04/03-04/08鐵板租金6天*40元│10.0片│240元│2400元│ │
││├──┼──────────────┼───┼────┼────┤│
│ │ │4│04/03-05/04鐵板運費(去回)│6.0趟│4000元│24000元│ │
││├──┼──────────────┼───┼────┼────┤│
│ │ │5│04/03-05/04鐵板租金6天*40元│8.0片│240元│1920元│ │
││├──┼──────────────┼───┼────┼────┤│
│ │ │6│04/03-05/04鐵板租金6天*40元│8.0片│240元│1920元│ │
││├──┼──────────────┼───┼────┼────┤│
│ │ │7│04/03-05/04鐵板租金32天*40元│4.0片│1282元│5120元│ │
││├──┼──────────────┼───┼────┼────┤│
│ │ │8│05/04鐵板運費│1.0趟│4000元│4000元│ │
├──┼───────┼──┼──────────────┼───┼────┼────┼────┤
│ 二│民國93年12月9│1│06/24卡車HN-707│1.5時│1000元│1500元│40000元│
││日├──┼──────────────┼───┼────┼────┤│
│ ││2│06/24卡車RA-796│11.0時│1000元│11000元│ │
││├──┼──────────────┼───┼────┼────┤│
│ ││3│06/24卡車F3-666│1.5時│1000元│1500元│ │
││├──┼──────────────┼───┼────┼────┤│
│ ││4│06/24卡車F3-539│11.0時│1000元│11000元│ │
││├──┼──────────────┼───┼────┼────┤│
│ ││5│06/24卡車6F-467│11.0時│1000元│11000元│ │
││├──┼──────────────┼───┼────┼────┤│
│ ││6│06/24卡車258-QC│4.0時│1000元│4000元│ │
├──┼───────┼──┼──────────────┼───┼────┼────┼────┤
│ 三│民國93年5月26│1│04/01小怪手H45(2台各一天)│2.0天│6500元│13000元│58937.5│
││日├──┼──────────────┼───┼────┼────┤元│
│ ││2│04/01鏟土機│1.0天│5000元│5000元│ │
││├──┼──────────────┼───┼────┼────┤│
│ ││3│06/06小怪手H45(2台各一天)│2.0天│6500元│13000元│ │
││├──┼──────────────┼───┼────┼────┤│
│ ││4│04/02土車│0.5天│5500元│2750元│ │
││├──┼──────────────┼───┼────┼────┤│
│ ││5│05/06小怪手H45│1.0天│6500元│6500元│ │
││├──┼──────────────┼───┼────┼────┤│
│ ││6│06/05小怪手H45│12.0時│812.5元│9750元│ │
││├──┼──────────────┼───┼────┼────┤│
│ ││7│06/06小怪手H45│11.0時│812.5元│8937.5元│ │
├──┴───────┴──┴──────────────┴───┴────┴────┴────┤
│總計: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元以下捨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