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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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346號債權人丙○○送達代收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向債務人請求強制執行費用新台幣855元,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數額,而非聲請支付命令,是本件就超過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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