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80號原告 陳翔益 被告 曾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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