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王維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3月18日起至108年03月1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86%),遲延履約時,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詎借款後,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05年02月17日止,其餘現欠本息、違約金如前揭請求標的及數量,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複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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