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5月
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丙○○○○○○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
仟元,及自民國9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其中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
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
料、保證書、律師函暨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