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金田

債務人 李信義 (兼 李水金 之繼承人)

徐新鳳 (即李水金之繼承人)

李信民 (即李水金之繼承人)

李信梅 (即李水金之繼承人)

李信昌 (即李水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徐新鳳(即李水金之繼承人)、李信民(即李水金之繼承人)、李信梅(即李水金之繼承人)、李信昌(即李水金之繼承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水金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信義(兼李水金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1,395,38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徐新鳳(即李水金之繼承人)、李信民(即李水金之繼承人)、李信梅(即李水金之繼承人)、李信昌(即李水金之繼承人)等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水金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信義(兼李水金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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