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古庭盛 法定代理人 古會云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再小字第12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家祥為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得單獨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觀公司法第8條、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原係以被上訴人總經理 陳瑞 為法定代理人,惟上訴人上訴後,被上訴人之總經理業於105年10月5日由陳瑞變更為魏家祥,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由魏家祥為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賴彥魁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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