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洺瑋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4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第二審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洺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則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者,均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6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1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許洺瑋(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固記載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聲請再審等語,然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且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旨及其理由,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