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041號原告 蔡俊民
蔡美娟 蔡俊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玲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關於理由欄第一項「566,1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9,024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查本院前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