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董一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0000-000-000之門號,其列帳期間民國101年4月11日起至101年6月10日止之電信收費帳單,費用項目記載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之補償金新臺幣6364.29元,惟上開門號之申請書及約定書並無該項目補償金之記載,故請提出收取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依據之約定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