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縉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