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宜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城金簡字第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倪宜南依其智識程度、社會歷練,已預見任意將其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騙人士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人士向他人詐騙,收受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竟仍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故意,於民國000年00月下旬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之金融卡,郵寄至臺北地區,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人士使用,密碼則以通訊軟體告知。嗣該詐騙人士收受其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6月2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被告既已死亡,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款項轉入之帳戶1告訴人 張淑芬 112年10月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①112年11月6日9時9分②112年11月6日9時11分①5萬元②2萬元本案郵局帳戶2告訴人 邱家真 112年11月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2年11月6日10時57分3萬元本案郵局帳戶3告訴人 劉柄宏 112年10月18日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2年11月6日10時9分3萬元本案土銀帳戶4告訴人 李仁義 112年10月21日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2年11月6日10時55分7萬5,000元本案土銀帳戶5告訴人 陳皇佑 112年10月上旬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2年11月7日9時29分3萬元本案土銀帳戶6告訴人 張翊嘉 112年10月26日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2年11月7日9時46分3萬元本案土銀帳戶7告訴人 曾珮瑄 112年10月9日起詐騙人士以通訊軟體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2年11月7日11時44分5萬元本案土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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