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9,1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