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江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7月20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撤銷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