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減刑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編號2、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其餘如附表所示編號1、3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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