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59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黃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順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1654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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