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債權人良鴻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借款、貨款之金額分別為何?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期
分別為何?利息起算日104年12月1日之依據為何?另請求貨款部份係104年12月至105年4月部分貨款,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2月1日之依據為何?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5年5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357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地址資料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