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蒲素芳
一、債務人尤政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尤政堃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靖欒於繼承許陳紅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42,317元
3.66%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案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2
368,775元
3.66%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案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