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07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李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93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