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吳憲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三民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