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原告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被告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