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佳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海君 間請求託養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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