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江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汶菁江岳璁 之繼承人、 江欣玗 即江岳璁之繼承人、 江欣蓉 即江岳璁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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