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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