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000號債權人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