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廷蔚

選任辯護人 劉興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廷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廷蔚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業於114年4月28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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