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固於民國105年3月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然未於起訴狀內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不明原告就本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命原告於
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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