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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