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俊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俊銘

蕭美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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