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蔡圳評 上列聲請人蔡圳評因與相對人 陳雅 之全體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圳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提出之本票是否業已向 陳雅之 全體繼承人或 陳宗翰 提示?如已提示,係於何年月日為之?
二、債務人陳雅業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雅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三、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合法通知債務人陳雅之繼承人、陳宗翰之證明文件。
四、依前開資料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