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祥輝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李柯寶貴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82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