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嘉玲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嘉玲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6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