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嘉玲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嘉玲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6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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