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劉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參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五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六條所載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改按利息特約條款約定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計付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一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借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