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弄28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21日犯強制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8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62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