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8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皇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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