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1月25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乙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六件、支票及本票影本六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大樹││47│林│0│16│81│56分之││││││房│││││││4││├──┼───┼────┼──┼──┼───┼─┼──┼──┼────┼───┼─────┤│002│屏東│恆春│大樹││47-4│田│1│25│27│336分││││││房│││││││之20││├──┼───┼────┼──┼──┼───┼─┼──┼──┼────┼───┼─────┤│003│屏東│恆春│大樹││47-8│旱│0│6│1│56分之││││││房│││││││4││├──┼───┼────┼──┼──┼───┼─┼──┼──┼────┼───┼─────┤│004│屏東│恆春│大樹││65│旱│0│20│25│84分之││││││房│││││││4││├──┼───┼────┼──┼──┼───┼─┼──┼──┼────┼───┼─────┤│005│屏東│恆春│水泉││12│旱│1│99│41│14分之│││││││││││││4││├──┼───┼────┼──┼──┼───┼─┼──┼──┼────┼───┼─────┤│006│屏東│恆春│鼻子││270│田│0│9│87│21分之││││││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