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馬斯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樓之2.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馬司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馬斯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