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方廷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方廷芳│華南商業銀│104年1月10日│29,320元│LD0000000│受款人:豪│││行嘉義分行││││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