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縣○○鄉○○路○段○○○號c棟11樓,
有被告之異議狀與聲請狀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被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