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1.│主文欄:│主文欄:│││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捌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理由欄之三倒數第1、2行:│理由欄之三倒數第1、2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應執行刑,以示懲儆。│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3.│據上論斷欄第3行:│據上論斷欄第3行:│││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決如主文。│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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