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5號

原告 韓碧華

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鄭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內湖區、被告鄭家宏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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