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毒品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霜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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