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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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