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惠敏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9月25日│20,000元│AA三七七0八九│││1││永安分行│││九││├─┼─────────┼─────────┼───────────┼────────┼────────┼──┤│00│黃惠敏│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0月5日│20,000元│AA三七七0九0│││2││永安分行│││七││├─┼─────────┼─────────┼───────────┼────────┼────────┼──┤│00│黃惠敏│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0月15日│30,000元│AA三七七0九0│││3││永安分行│││八││├─┼─────────┼─────────┼───────────┼────────┼────────┼──┤│00│黃惠敏│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0月15日│18,040元│AA三七七0九一│││4││永安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