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 張哲霖 被告 張喬雲
陸嬡娟 陸嬡蓮 陸嬡娓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9,980元【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原告應有部分1/5核算,計算式:〔(土地:37,500元/㎡×83㎡)+(房屋:137,400元)〕×1/5=649,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 官顏督訓 附表:
土地標示:台中市○區○○○○段○○○○○○○號建物標示:台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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