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湘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93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雷湘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雷湘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9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雷湘雲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6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輕型機車,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盛股
103年度偵字第19930號被告雷湘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三地門鄉○地村○○路0段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湘雲曾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又自103年7月20日凌晨2時許起,在臺中市西屯區烈美街附近友人家中飲用啤酒,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凌晨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凌晨4時20分許,途經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與福星口處,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雷湘雲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高達0.56毫克,有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淑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