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溫禮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05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